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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月一日起运输车辆维护管理有新规定

1998-03-31 来源:光明日报 通讯员 王孟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3月30日讯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,交通部日前制定了《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》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。

从运行状况分析,我国驾驶员普遍忽视车辆维护,导致事故率居高不下,有的汽车明明有事故隐患,驾驶人员仍然麻痹大意,终致酿成车毁人亡的恶性事故。交通部有关人士介绍说,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、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。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执行,一、二级维护则由汽车维护企业执行。道路运输经营业主必须定期进行二级维护,超过15天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,将在道路运输证上作违章记录并要求立即补作维护。

针对有些汽车维修企业存在的乱收费现象,《规定》明确指出,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企业的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规定,规范作业,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,违者每车次将处以500至1000元的处罚。对那些维护质量低劣、返修率超过5%的维修企业也将处以重罚。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,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订维修合同,并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、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,违者将处以警告和1000至2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检测标准检测,否则将处以2000至5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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